98.09.15 98 學年度第二次院教評會修訂通過

99.11.03 99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0.03.25 校長核定修正通過

100.09.13 100 學年度第一次院教評會修訂通過

100.11.16 100 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100.12.03 校長核定修正通過

101.06.20 100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院務會議通過

101.07.10 校長核定通過

107.06.12 106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院務會議通過

107.07.24 校長核定修正通過

108.11.05 108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108.12.04 校長核定修正通過

111.06.07 110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111.06.21 校長核定通過

  • 依據<輔仁大學各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之規定,訂定本辦法,以辦理本學院各系及學位學程教師之聘任、聘期、評鑑、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認定、延長服務及其他依法令應予審(評)議之事項。
  • 文學院教評會由院長、各系主任、學位學程主任、各系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代表各二名組成。院長為召集人。
    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委員具有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三分之二。
    如有不足,應邀請校內、外 相關領域學者並報請校長核定補足。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教師經查涉有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事由,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不得擔任委員職務。
  • 文學院教評會每學期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或資遣議案之審議,應依教師法第四章規定程序辦理。
  • 審議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或資遣議案之委員出席人數與決議通過比例,應依據教師法第四章相關規定辦理。
  • 文學院教評會開會時需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議,非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不得決議,並得視事實需要由召集人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如有應予迴避之案件,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升等助理教授者,由具助理教授以上職級之委員審查表決;升等副教授者,由具副教授以上職級之委員審查表決;升等教授者,由具教授職級之委員審查表決。
  • 文學院教評會之提案,經決議通過後,須送本校教評會審議。
  • 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本校有關辦法辦理。
  •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