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10.03 96 學年度第一學期臨時院務會議通過
97.05.29 96 學年度第一次臨時校教評會會通過
100.11.16 100 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101.11.28 101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102.03.14 101 學年度第四次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108.06.11 107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院務會議通過
108.09.05 108 學年度第一次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109.04.21 108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109.05.07 108 學年度第五次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 依據〈輔仁大學教師評鑑辦法〉
- 本院專任教師均應接受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之評鑑。
前項專任教師,包含專任之一般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及研究人員。 - 講師及助理教授每三年須接受評鑑一次,副教授及教授每五年須接受評鑑一次。因升等或有其他特別需求時,教師得申請提前評鑑。惟新聘教師須服務滿一年後,始得提出。
獲准留職留(停)薪、延長病假、產假、育嬰假者,當學期不計入前項評鑑期間。
女性教師因懷孕生理狀況不適或教師因重大傷病,致影響其教學研究者,得申請延長評鑑年限二年。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接受評鑑。- 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 曾獲頒行政院文化獎或教育部學術獎或擔任國家講座主持人者。
- 曾任或現任本校校長,惟須任滿一任之任期。
- 擔任本校專任講座教授、榮譽講座教授或獲頒終身研究傑出獎。
- 獲聘為本校特聘教授者。
- 曾獲頒科技部(國科會)傑出研究獎。
- 擔任與本校簽約產學合作計畫主持人累積達十五年(含)以上,並累計金額達 600 萬元。
- 曾擔任相當於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主持人十二年(含)以上,其中以本校名義執行至少三年。
- 年滿 60 歲,其任教年資滿 20 年且歷次教師評鑑皆通過之資深優良教師。
- 評鑑當年度有留職留薪或留職停薪或其他重大事由無法接受評鑑者,得於進行評鑑前,檢具證明簽經所屬單位主管、院長,由校長核准後,延後評鑑。
前項延後評鑑期滿後,須於二年內,接受評鑑。 - 教師評鑑分初評與複評。初評由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複評由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
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教師評鑑時,應由院長推薦校外學者專家三至五人,經校長遴聘後,併同原屬院級教評會委員共同組成之。 -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參與教師評鑑之委員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 參與教師評鑑之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或與其有婚約關係者為受評鑑當事人。
- 參與教師評鑑之委員五親等內之親屬,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為受評鑑當事人。
- 參與教師評鑑之委員曾擔任或現為受評鑑當事人之學位論文指導老師。
- 受評鑑當事人曾擔任或現為參與教師評鑑之委員之學位論文指導老師。
- 本院教師評鑑之項目及其百分比,依本校教師評鑑辦法
- 本院教師評鑑之通過標準依本校教師評鑑辦法
- 本院教師評鑑不通過者,其結果依本校教師評鑑辦法
- 教師不服評鑑結果者,得依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及評議準則」之規定提出申訴。
- 本院當學年度受評教師應依公文發布時間完成線上評鑑資料製作。
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將評鑑結果送校教評會。 - 本施行細則未規定者,依有關規定辦理。
- 本施行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教評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