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2.27 111 學年度第 3 次院教評會修訂

112.03.14 111 學年度第 4 次院教評會通過

  1. 為符合院務發展需要,推動教師多元升等,建立教師以「產學合作研發成果報告」 申請升等範圍與基準,特訂定本資格審查原則。
  2. 本院「產學合作研發成果」係指「發明專利」、「技術移轉」、「產學合作計畫」之具體研發成果。
  3. 教師申請以產學合作研發成果報告升等者,應符合教育部「以技術報告送審教師 資格審查範圍及基準」之規定,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近五年內以本校名義申請「發明專利」,且該專利有「技術移轉」之實收金 額。申請時,須檢附專利證明(含專利名稱、發明人、專利權人、證書號 碼、國別及專利期間等)及通過文件。若為國際專利,應同時提供中文摘 要。升等教授者,應至少有1件且每件本校實收總金額達新台幣100萬(含) 元以上;升等副教授者,應至少有1件且每件本校實收總金額達 新台幣60萬(含)元以上。
    • 近五年內以本校名義簽署「產學合作計畫」,以合約簽訂日期為準,不含掛 名主持部分,須檢附佐證資料據以審核認定。若為國際產學合作,應同時 提供中文摘要。升等教授者,本校實收總金額應達新台幣500萬(含)元以上;升等副教授者,本校實收總金額應達新台幣300萬(含)元以上。
    前項所稱之成果報告須經相關教學或專業期刊公開發表。
  4. 申請人應提供具有社會貢獻或影響力的說明摘要,本院就其實務績效審視其社會貢獻或影響力之規模。
  5. 本辦法經文學院院教評會通過,送校教評會審核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