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5.11 109 學年度第 5 次院教評會通過
110.6.17 109 學年度第 6 次教校評會通過
- 為符合院務發展需要,推動教師多元升等,建立教師以「教學實務研發成果報告」申請升等範圍與基準,特訂定本資格審查原則。
- 本院教師以「教學實務研發成果報告」申請升等資格,其研究重點應以任教之教學場域及受教者作為研究對象,在課程、教材、教法、教具、科技媒體運用、評量工具,具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研究(發)成果,並能有效提升學生學習成效。
- 以教學實務申請升等其代表作(技術報告)內容應至少符合下列主題之一:
- 近有關教材發展之成果。
- 有關教學與學習活動設計且經整理分析之研究成果。
- 有關教學改進與創新之成果或績效。
- 申請資格之審查評定項目指標:
- 必要條件
- 提出教學自我改善計畫,經整理分析具整體性及獨特見解貢獻,或有關 教學創新、教材研發,並經公開發表之成果報告或專書。
- 與教學、學習、評量相關的成果報告需發表於具審查機制之期刊或撰寫 專書。
- 升等教授者應至少發表4篇期刊論文或專書1本;升等副教授及助理教授 者應至少發表2篇期刊論文或專書1本。
- 送審教師提出升等申請前六學期各學科教評量成績均不得低於3.0。
- 參考指標
與教學、學習、評量相關的論文發表於國內外具審查機制之相關期刊或專書。升等教授者,至少發表2篇期刊論文或專書1本;升等副教授及助理教授至少發表1篇期刊論文或專書1本。
- 必要條件
- 本辦法經文學院院教評會通過,送校教評會審核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