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11.10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院教評會修訂通過

104.12.10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校教評會通過

106.2.8 105 學年度臨時院教評會修訂通過

106.3.9 105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校教評會通過

106.3.21 校長核定

110.5.11 109 學年度第 5 次院教評會修訂通過

110.6.17 109 學年度第 6 次校教評會通過

111.11.8 111 學年度第 2 次院教評會通過

111.12.27 111 學年度第 3 次院教評會通過

112.5.4 111 學年度第 5 次校教評會通過

  • 本院為辦理教師升等之申請、推薦與審查,特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制定文學院教師升等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本院各級專、兼任教師申請升等,需符合本校教師升等辦法之相關規定,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並繳交相關表件及資料。
  • 教師升等採三級三審之程序,申請人資料先交由系(所)之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所)教評會)審查,通過後檢附會議紀錄及相關升等資料,送交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教評會)審議,學程教師升等採二級二審之程序,申請人資料送院教評會審議。審查通過後再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校教評會)審查。
  • 院教評會之審查程序: 院教評會於收到系(所)教評會初審通過之申請升等資料後,應先就申請人之年資、品德及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等成果進行綜合審查表決,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後,檢附會議紀錄送請校教評會進行決審作業。
  • 升等方式
    1. 申請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應符合本校教師升等辦法 第七條之規定。
    2. 申請以教學實務研發成果報告升等者,應符合本院「教師以教學實務研 發成果升等申請資格審查原則」之規定。
    3. 申請以產學合作研發成果技術報告升等者,應符合本院教師以「產學合 作研發成果報告」升等申請資格審查原則之規定。
  • 升等助理教授者,由具助理教授以上職級之委員審查表決;升等副教授者,由具副教授以上職級之委員審查表決;升等教授者,由具教授職級之委員審查表決。應出席及同意之委員人數,均以前項具審查表決職級之委員數為準。 委員人數不足時,應經院長同意或由院長聘請校內外與代表著作相關領域之教授補足之。
  • 院教評會審查時,如認為必要,得給予申請人陳述答辯之機會。
  •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教師以教學實務研發成果報告升等申請資格審查原則」,及「教師資格審查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各系(所)初審辦法由各系(所)制定,經院教評會審核通過,再送校教評會核備,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
  • 本辦法經文學院院教評會通過,送校教評會審核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