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6.099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訂定

99.08.04校長核定

99.11.039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訂

100.05.03校長核定

101.06.20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修訂

101.07.10校長核定

102.06.26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修訂

102.09.16校長核定

103.06.17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修訂

103.08.28校長核定

106.04.25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修訂

106.06.15學術副校長核定

  • 本院為改善辦學績效,提升教育品質及學術水準,依本校自我評鑑辦法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 本院評鑑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由院長、各系級(系、所及學位學程)主管、各系級教師代表各一名、行政人員以及學生代表各一名組成,院長為召集人。本會負責辦理學院評鑑及推動系級評鑑等工作,並得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開會議。
  • 本院之自我評鑑週期,每四至七年辦理一次,其期程與範圍應包含執行年度前三學年度之執行成果及不含執行年度在內之未來三學年度之改善計畫。
    本院自我評鑑以反映教育品質為目的,內容包含教育目標、課程設計、教師教學與研究、師資、學習資源、學習成效、圖儀設備、畢業生生涯追蹤機制及行政管理等項目。
    其實施應包含內部自我評鑑與外部自我評鑑。
  • 本會掌理事項如下:
    1. 辦理內部自我評鑑,完成內部自我評鑑報告書,送交本校評鑑執行委員會檢討。
    2. 配合本校研究發展處校務發展暨評鑑中心(以下簡稱評鑑中心)辦理外部自我評鑑。依本校自我評鑑相關法規、自我評鑑指導。
    3. 委員會相關決議、自我評鑑實施計畫書以及本校評鑑執行委員會相關指導,推動系級評鑑工作。
    4. 檢討系級內部自我評鑑報告書,連同會議紀錄送交本校評鑑執行委員會。
    5. 審議系級相關改善計畫書後,送交本校評鑑執行委員會
  • 本院於通過自我評鑑後,針對外部自我評鑑結果審查意見書之改善建議,於三個月內提出未來三年之改善計畫,送交本校評鑑執行委員會審議。
    本院於通過自我評鑑後,按改善計畫逐年進行改善,並於每學年結束前提交年度改善報告書,送交本校評鑑執行委員會審議。 本院於自我評鑑結果為有條件通過或未通過時,分別於收受審議結果通知後,針對應行改善事項及建議,於三個月內提出以一年為期之自我改善計畫,並於執行期滿繳交改善成果報告書,接受追蹤評鑑或再評鑑。
  •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