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9.24 113學年度第2次臨時院務發展委員會通過.
113.10.1 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獎勵積極發表學術著作及提升本院學術研究風氣之專任教師及專案教學人員,特依《輔仁大學傑出研究獎勵作業要點》第三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具本校專任教師任職滿五年以上、於受聘期間近五學年內(不含當學年度)研究成果豐碩且服務績效顯著,及通過「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課程」測驗,取得證明者,始具申請資格。
第三條 教師以國內外設有審查制度之三項具學術代表性研究成果(含學術性專書一本及學術期刊論文二篇,或學術期刊論文三篇),經本院學術研究獎勵審查委員會審議,推薦至多三名教師及所屬獎勵類別。
第四條 審查委員會由院長、學系/學程主任及各系教師代表組成,任期一年,院長為召集人。評分原則:
(一)被推薦者研究成果之質量表現(期刊論文影響力、學術著作發表及國科會計畫執行狀況)。
(二) 被推薦者研究主題之重要性及創新性。
(三) 被推薦者獲校外單位之計畫補助狀況。
第五條 經本院評審委員會通過後,提送輔仁大學學術發展經費管理委員會審議。
第六條 申請人如涉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並經查屬實者,應繳回該案所有獎勵款項,並依據本校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或函文,自受通知之日起,於停權期限內不得再申請本校任何學術研究獎補助。
第七條 本細則未明定處,依《輔仁大學傑出研究獎勵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送研發處核備,修正時亦同。